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2017-10-31
為適應市場發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賦予的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發布)進行了修訂,于2017年10月25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社會公眾可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記公示系統www. zhongdeng wang.org.cn辦理登記和查詢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長辦公會通過,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長辦公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 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 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 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 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八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登記協議。登記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應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計算,每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的登記協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 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質權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將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并在登記公示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征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后,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并生成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法定注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八條 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公示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征信中心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運行,防止登記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條 征信中心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登記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后,征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電子化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 15 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征信中心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費用。
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10月1 日起施行。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 年修訂)修訂說明
(2017 年 10 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頒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4號)(簡稱《登記辦法》),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活動。經過 10 年實踐,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在我國迅速發展,為適應市場發展需求,進一步切合業務實際,人民銀行對《登記辦法》進行了修訂,經 2017 年 8 月 24 日第 8 次行長辦公會審議,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發布《登記辦法》(2017 年修訂)。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登記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登記辦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實施以來,有效地指導和規范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務,保障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要求提供的登記服務。但隨著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登記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面臨一些新問題,亟需補充和完善。例如,應收賬款的現有定義不能涵蓋實踐中已開展業務的應收賬款種類、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實踐無指引、登記期限的設定與實踐中業務開展期限不吻合等情況。結合業務實際,為更好地引導用戶開展應收賬質押登記與查詢,保障交易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人民銀行在深入研究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登記辦法》進行修訂。
二、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
轉讓和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的兩種形式,但我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立法缺失,使得實際業務中交易一方(質權人或受讓人)面臨一筆應收賬款同時被質押和轉讓,或被重復轉讓的風險。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日益擴大,市場要求建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制度的呼聲強烈。為順應市場發展需要,根據各地方及行業協會對轉讓登記認可情況,《登記辦法》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則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質押登記辦理的條款(第三十三條)。轉讓登記雖為非強制性規定,但有助于引導更多市場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為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轉讓登記的法律效力積累實踐經驗。
三、完善應收賬款定義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發展,實踐中用來融資的應收賬款類型豐富多樣,銀行、保理公司等機構對完善和調整《登記辦法》列舉應收賬款的范圍需求強烈。為切合業務實際,對應收賬款定義(第二條)修訂如下:一是增加兜底條款,定義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列舉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滿足金融機構目前已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創新需要;二是將“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細化為“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契合目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此外,還對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調整。
四、調整登記期限
將登記期限從“1-5 年”擴展為“0.5-30 年”(第十二條),以更好地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以及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
五、若干登記事項的修改
為進一步完善公示登記事項,更好地引導用戶開展登記查詢工作,本次修訂還調整了異議登記通知時限(第二十條),完善出質人身份信息數據項(第十條),增加應收賬款質押的定義(第三條)、列明遲延注銷登記的責任(第十七條)、將仲裁裁決作為撤銷登記依據(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條)、增加登記費用條款(第三十二條)。此外,根據上述變化,對《登記辦法》中相關文字表述也做了相應修訂調整。
2017 年 10 月 30 日